集团各部门、分园:
自校区实行机动车收费管理以来,校区的机动车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,但在校区机动车“接待券”(包括“接待券”及“大型活动”、“招待所”、“超市”等专用停车券,以下统一简称“接待券”)的使用问题上发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地方。为进一步规范“接待券”的使用、管理,特通知如下:
1.“接待券”根据部门的实际需要,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指派人员领取,并作好登记。
2.“接待券”需加盖部门公章,并填妥"车牌号码"、“接待人”、“接待时间”等全部信息,方为有效。
3.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领取的“接待券”的使用负责。
自即日起,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“接待券”一律作无效处理,门卫有权拒收。请各部门积极配合,共同做好此项工作。
特此通知!
浙师大幼教集团
2014年5月27日